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青01民终2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勘研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支持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认定,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被上诉人不承认与上诉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不存在上诉人年龄是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被上诉人让上诉人书写“退休申请”,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就是变相违法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上诉人年龄达到55周岁,并不必然引起退休。上诉人年龄未达到60周岁,符合可以办理退休的范围,但其身体健康,工作性质又不属于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工作满60周岁完全没有问题。因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不办理退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即将满55周岁时让其递交退休申请,可又不对退休后的事宜作出相应安排,导致上诉人年满55周岁后没有分文收入,生活陷入困难。被上诉人模棱两可的做法无疑是变相将上诉人推出单位,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市国勘研究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国勘研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84.6元;2.判令市国勘研究公司支付***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赔偿金19091.6元。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二为,市国勘研究公司支付***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赔偿金19655.6元。 原判认定,***自2001年10月到市测绘院工作,2020年2月因市测绘院改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测绘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宁测字(2020)07号《关于调整*****等44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将单位聘用职工**、***等44名同志劳动关系自2020年2月1日起调整至市国勘研究院,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等均未发生变化,仅是发放工资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010年12月,市测绘院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2月24日,***因其达到退休年龄55周岁,向市国勘研究公司申请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市国勘研究院后名称变更为市国勘研究公司。 另查,2010年起至今***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至2012年每年缴费100元,2013年至2021年每年缴费500元。 再查,2022年2月23日,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其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2)1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是用人单位基本和法定的义务,***于2020年2月被市测绘院安排到市国勘研究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现***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市国勘研究公司承担。市国勘研究公司临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6080元,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是16%,个人缴纳比例是8%,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承担部分未扣除,故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即6080元×16%×23个月(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22374.4元,但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计算该部分损失,与其有用人单位的事实不符,***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为19655.6元,故对其该部分主张予以支持。 ***主张市国勘研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2021年12月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申请退休,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市国勘研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19655.6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市国勘研究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市国勘研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无合理依据,是否应当支持。本案中,2021年12月24日,***达到退休年龄55周岁,向市国勘研究公司申请退休,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且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