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点创盛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与北京点创盛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点创盛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6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小龙,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点创盛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北京点创盛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负担一百四十四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深加油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