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8349号
原告:北京华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秀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全,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峰,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强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