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9257号
原告:张某1,男,1956年2月4日出生。
被告:张某2,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42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被告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