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4643号
原告:王春英,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系王春英之女),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王春伏,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女,1960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王常春,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系王常春之女),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王青春,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王文轩,男,1994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张晓军,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7920416。
法定代表人:王海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国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中关村延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97BU0F。
法定代表人:蒋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诉被告王文轩、张晓军、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延庆区××镇××村×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请求重新分割房屋拆迁补偿利益;3.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华辰松拆迁公司与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取得本市延庆区××镇××村×号院房屋所属地块的棚改授权,同期开始棚改拆迁工作。×号院所有人王某于2012年去世,其子女(五原告)根据王某生前所写赠与协议及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提出拆迁补偿要求,但始终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延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8月10日胜诉(见2018京01**民初5458号判决书)。原告取得判决后多次与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涉无果,于2018年9月将一审判决书交给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继续交涉,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2019年2月20日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与当日到该地动迁项目组交涉,要求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到拒绝。原告多次维权未果,无奈于2019年3月21日诉至延庆区人民法院。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得知,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王文轩、张晓军签订了×号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擅自将张晓军的姐姐张晓艳(非拆迁安置范围内人员)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协议中进行安置。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要求确认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经审查,就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院而言,有三份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分别是王文轩、张晓军、张晓艳。现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仅以被拆迁人王文轩、张晓军为被告,缺乏必要当事人张晓艳作为主体参加诉讼,应予驳回。
另外,本院已向原告释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拆迁公司一般是根据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情况、被拆迁人口的户口登记情况、居住使用情况等确定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只要拆迁公司是善意的,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就不存在恶意的问题,即不能成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本案原告应按照共有纠纷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但经释明,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仍坚持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和重新分割拆迁利益。本案中,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与北京建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就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院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其是否符合安置条件,此类争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春英、王春伏、***、王常春、王青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立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张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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