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9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南路55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甲34号2号楼1层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辰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屠 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