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馨,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芦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莲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春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春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春馨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春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元,由***、林春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林春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楠
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
代理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