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1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馨,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林春馨之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
法定代表人卢春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莲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丰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25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赤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东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河沿村芦井村1号。
负责人韩文有,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春馨、***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春馨、***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春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春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8元,由林春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7.5元,由林春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李 莹
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