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等与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丰民初字第04371号
原告杨茂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辛庄乡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杨茂华,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艳青。
被告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芦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莲玉,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金台园2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德镇,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华、原告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达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茂华、原告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杨茂华、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茂华、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杨茂华、北京康博安奇商贸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堃
人民陪审员 董 荣
人民陪审员 徐茹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