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655号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27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8977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82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服前述仲裁裁决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23)京0113民初26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3民初267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