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513号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27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