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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513号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27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北京***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