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91民初52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00元,减半收取1,301.50元,由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英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邹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