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

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02民初7143号
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仇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亦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工程合同盖章合法性问题,因其对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印章的使用存在违法性,故对于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实际履行合同的抗辩,原告提供了LED显示屏采购合同、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工作证、照片、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工程施工合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故对于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施工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9日,地点为沈阳辽宁春晚,工程设备为室内LED显示屏(P6)85平方米,工程总金额为40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200000元整,甲方于工程施工完毕之日支付乙方剩余款项20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工程施工,2015年1月18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为辽宁广播电视台2015春晚LED彩屏租赁采购项目(购置部分),施工地点为辽宁广播电视台1号演播大厅(1350演播室),规格型号为P6异形显示屏85平方米,检验结果为合格,结论为安装调试完毕,满足录制要求。该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庭审中被告也认可”**”确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工程合同、LED显示屏采购合同、合同追加单、盛京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工作证、工程竣工验收单、照片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二、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0至2016年6月23日);三、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通新宇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