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桂花西街5号5幢东1单元6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69471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0208.5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浦发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76×××66账户有存款8205.97元,已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执恢870号案件在先冻结,冻结截止日期2022年3月23日,冻结金额739336元,本案已于2021年5月17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无存款。
2、本院通过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郑州市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
三、2021年5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此处为个人住宅,被执行人不在此处经营,已搬走多年,不知去向。
四、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询问释明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210208.5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白翠翠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