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04。
被执行人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花西街5号5幢东1单元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与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终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已部分执行,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终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