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324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桂花西街5号5幢东1单元6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和合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