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执监118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504执668号立案执行。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5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如钢
审判员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