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6499号
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29007-29010室。
法定代表人:黄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桃源县枫树乡墟场。
法定代表人:翦林华,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由原告中合**(长沙)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