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盛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盛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30号之一
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7192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14。
法定代表人:韩柏,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866085),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华巨公寓2号楼1203。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经理。
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傅 郁
审 判 员  曹金堂
人民陪审员  郭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