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盛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盛祥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88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41607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866085),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华巨公寓2号楼1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经理。
原告天津市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应对其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贾树槐
审 判 员  张宇鑫
人民陪审员  杜秀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