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华巨公寓2号楼1203。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0960元,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