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7022号
原告: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华巨公寓2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866085。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
被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天津市***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显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