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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执48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96190。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腾,该××执行董事。
(2016)浙0282民初5997号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157937.9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执行费2269.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4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