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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贵诉保字第00048号 申请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鑫中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2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