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2855号
原告:浙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央徐村郑家滩54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D5L9U。
法定代表人:范红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塘底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塘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58603097H。
法定代表人:吴六耀。
原告浙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塘底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