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3487号
原告:山东吉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街以南东方路以东世纪东方商务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DT1RXE。
法定代表人:曲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国,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昌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以东、长江一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MCYAT18。
法定代表人:赵淇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吉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昌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吉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吉邦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2.50元,由原告山东吉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巩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