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日报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10140号
原告:海宁日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9385142J。
法定代表人:童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海宁日报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日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日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