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3民初2833号
原告:深圳市鸿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福前路与大富二路交汇处汇隆智造空间A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邓荣军,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标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冰塘坝地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鸿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标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深圳市鸿皓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鸿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鸿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钰营
书 记 员 何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