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欣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公用同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3民初359号
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家庄乡万子村漫脸子沟。
法定代表人:刁红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公用同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9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毅,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公用同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95元,减半收取15947.5元,由原告***欣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小青
审 判 员 韩 姣
人民陪审员 苏杰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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