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儿园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28民初2087号 原告: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海川路9号T2楼1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427007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金乡县***儿园,住所地金乡县东城区春秋社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28MJE525127R。 法定代表人:**存,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金乡县***儿园园长。 原告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环保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儿园(以下简称***儿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用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用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份,被告委托济宁富美辐射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检测公司)做磁辐射、环境伽马辐射剂量率检测工作,检测费用为1800元。原告按时向被告提交检测报告,并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检测费用。富美检测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2016年6月17日,富美检测公司注销,由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设计院)吸收合并。2022年4月22日富美设计院被原告吸收合并,承继相应的债权债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儿园辩称,原告请求的检测费被告已于2016年7月11日现金支付完毕。现原告再请求支付,被告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富美检测公司为被告***儿园提供辐射检测服务,并向被告提交检测报告,双方约定检测费用为1800元。 对于该1800元检测费用被告是否支付,原告提交了2016年7月11日加盖富美检测公司印章的向被告***儿园出具的金额为180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称该费用已支付,提交了入账凭证及与原告提交的相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上面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名,证明2016年7月11日经原告工作人员找被告领导签字后,拿着该发票已到被告处领走1800元现金。 另查明,富美检测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被富美设计院合并,于2021年6月17日注销登记。富美设计院于2022年4月22日注销登记,被原告公用环保公司合并。 本院认为,富美检测公司被富美设计院合并后,又被原告公用环保公司合并,原告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富美检测公司为被告***儿园提供检测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检测费1800元。被告提交了富美检测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其已付款,且发票已入账,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应当认定被告已支付了检测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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