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佰川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8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内通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孟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安路5号甲2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姚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经,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鲁0602民初89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18056元。被告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实现足额冻结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在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账号为9060106111342050001014的账户内存款21805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烟台市绿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账号为9060106111342050001014的账户内存款2180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