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顺鸿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石沟社区东山6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52号1号楼内17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顺鸿泰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百云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