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守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荣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弘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守拙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荣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弘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