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22)鲁1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鲁FU××**艾力绅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抵押等手续或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鲁FU××**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抵押等手续或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鲁F7××**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抵押等手续或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