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1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6943.05元及904元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通过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银行及网络资金发出集约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
3、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U××**艾力绅牌汽车、鲁FU××**丰田牌汽车、鲁F7××**东风牌汽车三辆,车辆已委托查封。
4、赴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号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因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对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 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