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52号1号楼内17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腾双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