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保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52号1号楼内1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53535763C。
法定代表人:李新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7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绿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