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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郑州市大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特20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大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赵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大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焦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