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5民初130号
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意恒,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曹亮,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岸村上江洲桥工程项目负责人。
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6.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伯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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