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715号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A区颖苑4单元9层2号。
法定代表人:乐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60号鸿华时代B座1206。
法定代表人:杨承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湖北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承建的中核半岛城邦项目工程中的电缆沟开挖工作分包给原告后。因施工会对通道绿化工程造成破坏,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约定由被告完成绿地恢复工作。原告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被告也进行了修复,但被告的工程造价经鉴定只有92412.62元,剩余的款项却拒不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绿地恢复保证金87587.38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绿化植被恢复面积达1800平方米,原被告之间的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的规定,而本案建设工程履行地在宜昌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青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