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民初2903号
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A区颖苑4单元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422403F。
法定代表人:乐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荣、杨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60号鸿华时代B座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10164Q。
法定代表人:杨承全,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创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国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