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执异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2494154471E,住所地梁山县安民山路以东杏花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彭存旭,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会,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系梁山县中医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5426973G,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3-6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被执行人梁山县中医院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号(账号15×××24)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梁山县中医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赵延敏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