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2422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5426973G,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3-6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铁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2494154471E,住所地梁山县安民山路以东杏花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彭存旭,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名下23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363006390097057297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名下23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道义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韩瑞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