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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科瑞智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2422号

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73-6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铁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张铭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住所地梁山县安民山路以东杏花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彭存旭,院长。

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山县中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梁山院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9元,减半收取12614.5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7614.50元,由原告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道义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韩瑞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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