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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某能技术有限公司、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907号 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A座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489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原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4元,由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祝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