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907号
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A座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489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原济南***能机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智慧绿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4元,由原告山东省***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祝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