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105号 起诉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4日,本院收到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5.8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鲁南高铁“三电”迁改RLQG-1标段110kV***线、兴十线17#-20#改造工程”、“鲁南高铁“三电”迁改RLQG-1标段110kV***线、兴十线17#-21#改造工程”、“鲁南高铁“三电”迁改RLQG-1标段110kV兴正线、兴光古线17#-28#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三个工程总价款为1501万元。另增项9.8万元,共计1510.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1215万元,剩余295.8万元至今未支付。另得知,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将案涉工程整体发包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后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包,故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与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潍坊景盛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贵任,以及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故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由安丘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故安丘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