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902号之二
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086848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1242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70元,由原告山东东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