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086848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1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欠本息及诉讼费用共计110490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5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于2018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经本院耐心劝导,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主动缴纳欠款20000元。
6.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7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