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坤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坤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市坤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欠款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1月5日发送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经本院两次财产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于5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为此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1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东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坤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