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450号之六

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B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发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6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解除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NGC20180117);二、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装修款2693561.44元;三、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四、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9356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及七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于2019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经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有存款200176.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益田支行有存款2679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川1602执14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并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1602执1450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存款200176.9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益田支行的存款26790元存款予以了扣划;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川1602执145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益田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了续行冻结。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安片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8月8日对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片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对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广安恩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本院作出(2019)川1602执145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股权予以了冻结。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由注册地即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B座8楼迁至深圳市龙岗区万象城1栋4楼,其住所地无财产线索,本院通过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处理。本院通过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6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或冻结股权可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光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川民